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
- 1.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
- 2.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得予更換為學者專家,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3.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 4.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 5.第十二條與第一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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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當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重新組織董事會時,董事人數中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的比例不得少於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 範例:如果一個學校有12個董事,根據法條要求,至少有9個董事應由專任教職員擔任,其中3個人的董事席位應特別保留給專任教職員。 2. 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是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如果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可以替換為學者專家,並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3.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一個董事在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選舉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4. 如果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還有其他籌設或正在辦理中的學校,第一項董事的任期應在停辦日屆滿,並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1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進行下屆董事的選舉。 5. 第12條中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的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可以訂定一套標準或程序,來確保被加派或指派的董事及監察人與學校法人保持獨立性,並明確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等相關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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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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