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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5 條

  1. 1.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2. 2.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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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5條的規定: 1. 當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據前一條的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可在董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下,以董事總數過半數的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這時,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非學校所辦理之特殊考試等,由董事會選任開設主考人員,指揮考場工作,該董事會對主考人員因考場工作之嚴重失職,經證實者,可以解聘》。 2. 若因前一項規定或其他原因,專案輔導學校校長缺位時,董事會可以遴聘適當的人來代理,此時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私立學校在校期間,如校長因故喪失行使業務之能力時,或有犯罪告發事實成立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大檢察署,當校長不能履行之職務時,得由副校長或其他由學校法人或董事會合格之成員代理行使校長職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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