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5條的規定: 1. 當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據前一條的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可在董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下,以董事總數過半數的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這時,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就非學校所辦理之特殊考試等,由董事會選任開設主考人員,指揮考場工作,該董事會對主考人員因考場工作之嚴重失職,經證實者,可以解聘》。 2. 若因前一項規定或其他原因,專案輔導學校校長缺位時,董事會可以遴聘適當的人來代理,此時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私立學校在校期間,如校長因故喪失行使業務之能力時,或有犯罪告發事實成立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大檢察署,當校長不能履行之職務時,得由副校長或其他由學校法人或董事會合格之成員代理行使校長職權》。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因此校長亦必須承擔校務改善不佳之責任。爰於第一項明定重新組織之董事會如認校長不適合留任,得經決議後解聘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始得解聘之規定。 二、專案輔導學校於學校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招生後,僅餘一年多就會停辦,若在此期間校長因故出缺,恐難以遴聘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人員擔任校長。為使校務得以持續推動,爰於第二項規定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重新遴選及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暫代之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條文
一、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因此校長亦必須承擔校務改善不佳之責任。爰於第一項明定重新組織之董事會如認校長不適合留任,得經決議後解聘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始得解聘之規定。 二、專案輔導學校於學校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招生後,僅餘一年多就會停辦,若在此期間校長因故出缺,恐難以遴聘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格人員擔任校長。為使校務得以持續推動,爰於第二項規定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重新遴選及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暫代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