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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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6 條規定,在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照第十四條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如果專案輔導學校在停辦之前,需要維持校務的正常運作,以及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可以由相關基金提供支援。根據這項法條,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有責任確保學校正常運作,並提供資金支援來支付相關費用。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
立法理由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在學校停辦前,應維持學校正常運作及開課,使師生權益得到保障,然此等學校可能已無資金可維持正常運作,因此明定於此期間專案輔導學校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及持續開班授課,所需經費可由本基金墊付。該等費用則於解散清算時再歸還。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1110422 制定)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在學校停辦前,應維持學校正常運作及開課,使師生權益得到保障,然此等學校可能已無資金可維持正常運作,因此明定於此期間專案輔導學校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及持續開班授課,所需經費可由本基金墊付。該等費用則於解散清算時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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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