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6 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6 條規定,在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照第十四條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如果專案輔導學校在停辦之前,需要維持校務的正常運作,以及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可以由相關基金提供支援。根據這項法條,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有責任確保學校正常運作,並提供資金支援來支付相關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