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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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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2. 2.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3. 3.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發放慰助金給教職員工。首先,資遣慰助金是給予被資遣或不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專任教職員工的。根據他們在該校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其次,退休慰助金和離職慰助金則是學校根據相關規定製定的,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在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慰助金最高可以由基金墊付,每人最多墊付六個月的最後在職薪資。最後,如果被資遣或離職的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可以利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的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如果以專任方式聘任這些教職員工,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相應的補助。

立法沿革 1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工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惟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現行相關法令並無規範支給資遣慰助金,為保障其權益,爰第一項第一款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上開規定,以服務於該校之私校退撫新制年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核算,明定專輔學校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應發給資遣慰助金之規定。其中最後在職薪給部分,教師薪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職員工薪資為全月薪(工)資,均為最後在職當月標準計支。   二、另部分教職員工雖符合退休條件,然依其人生規劃可能還未到退休年紀,而是配合學校停辦不得不提早退休,甚至尚不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而須離職。爰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對退休或離職之專任教職員工發給退休慰助金或離職慰助金之規定。學校應依其職級、薪資、在校服務年資、距離屆齡退休時間等因素,訂定相關退休或離職慰助金發放規定。   三、倘教職員工之慰助金係由本基金墊付,考量各校之公平性及本基金之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四、第三項明定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包括職缺公告、轉職諮詢、第二專長培訓等服務。另為鼓勵其他學校以專任職缺聘用上開人員,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相關經費。而高級中等學校遭資遣之教職員工,可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選聘網」尋找合適職缺。

  • 資遣名詞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422 制定)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工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惟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現行相關法令並無規範支給資遣慰助金,為保障其權益,爰第一項第一款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上開規定,以服務於該校之私校退撫新制年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核算,明定專輔學校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應發給資遣慰助金之規定。其中最後在職薪給部分,教師薪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包括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職員工薪資為全月薪(工)資,均為最後在職當月標準計支。   二、另部分教職員工雖符合退休條件,然依其人生規劃可能還未到退休年紀,而是配合學校停辦不得不提早退休,甚至尚不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而須離職。爰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對退休或離職之專任教職員工發給退休慰助金或離職慰助金之規定。學校應依其職級、薪資、在校服務年資、距離屆齡退休時間等因素,訂定相關退休或離職慰助金發放規定。   三、倘教職員工之慰助金係由本基金墊付,考量各校之公平性及本基金之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四、第三項明定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包括職缺公告、轉職諮詢、第二專長培訓等服務。另為鼓勵其他學校以專任職缺聘用上開人員,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相關經費。而高級中等學校遭資遣之教職員工,可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選聘網」尋找合適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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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7 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