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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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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
資遣
程序之教職員工,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
法人
與當事人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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