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 第一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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