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9 條
- 1.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 2.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 3.第一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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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9條是關於專案輔導學校停止招生後,對仍在校的學生的安排和補助事項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的第一項,當專案輔導學校停止招生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而根據第二項,因轉校增加的相關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該提供補助,並在必要時提供助學金。至於第一項的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民國85年修正)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教育部公告,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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