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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0 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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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20 條,當一所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學校應將包括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和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的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的學校進行保存。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相關重要資料的保存,以便日後需要使用或查閱。而指定的學校繼續保存這些資料,是確保資料能夠由專業的學校單位進行適當的管理和保管。 舉例來說,假設某專案輔導學校因教育品質問題而停辦,根據該條款,學校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和財務表冊等重要資料轉交給學校主管機關所指定的另一所學校進行保存。這麼做可以確保學生和教職員工的資料能夠永久保存,同時也提供了教育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會,以確保學術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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