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1 條
- 1.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 2.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1條,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選舉後,董事應提交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行使職權。倘若當屆董事不能或未能行使職權,導致下屆董事無法按規定選出且學校法人遭受損害,則法人主管機關應諮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向法院提出申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 依參考資料,上訴審判決提及董事會在進行董事改選時未完全符合法規定的情況。根據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21條所述,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應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提交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行使職權。這是董事改選的程序。 同時,根據上訴審判決提及修正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董事會依法定職權通過的重要決議,也必須專案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備。這意味著法人主管機關在董事會的重要決議上有審查和核定的權限。 根據民法第27條第2項,董事在法人的一切事務上代表法人。這表示董事具有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權限的地位。同樣地,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當董事會出現紛爭或違反教育法令,法人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全體董事的職務。 最新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判例和行政規範,如法典、法源資訊網等,都是有關法規的主要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