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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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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2. 2.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1條,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選舉後,董事應提交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行使職權。倘若當屆董事不能或未能行使職權,導致下屆董事無法按規定選出且學校法人遭受損害,則法人主管機關應諮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向法院提出申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 依參考資料,上訴審判決提及董事會在進行董事改選時未完全符合法規定的情況。根據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21條所述,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應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提交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行使職權。這是董事改選的程序。 同時,根據上訴審判決提及修正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董事會依法定職權通過的重要決議,也必須專案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備。這意味著法人主管機關在董事會的重要決議上有審查和核定的權限。 根據民法第27條第2項,董事在法人的一切事務上代表法人。這表示董事具有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權限的地位。同樣地,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當董事會出現紛爭或違反教育法令,法人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全體董事的職務。 最新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判例和行政規範,如法典、法源資訊網等,都是有關法規的主要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院)長選聘及解聘。   三、校(院)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劃。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察。   八、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就董事會之職權予以明定,以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院)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院)務報告、校(院)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措。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督。   八、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增列董事長。   二、第二、四、七各款文字略作修正。   三、第三款增列重要規章,以明示董事會有審核重要規章之職權。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財務報表。   四、創辦人移交清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增列第三款,規定董事長於董事會成立後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財務報表」,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以健全學校籌備期間之財務狀況。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董事長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下屆董事未能於期限內選出時,聲請法院之介入機制,以避免董事會人事糾紛延滯不決,影響學校法人正常運作。至後段之「代行其職權」,係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之職權。   四、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規範有關法人主管機關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機制,原第二項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 前開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就董事會之職權予以明定,以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一、第一款增列董事長。   二、第二、四、七各款文字略作修正。   三、第三款增列重要規章,以明示董事會有審核重要規章之職權。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增列第三款,規定董事長於董事會成立後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財務報表」,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以健全學校籌備期間之財務狀況。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董事長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下屆董事未能於期限內選出時,聲請法院之介入機制,以避免董事會人事糾紛延滯不決,影響學校法人正常運作。至後段之「代行其職權」,係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之職權。   四、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規範有關法人主管機關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機制,原第二項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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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21 條規定:「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