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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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
- 2.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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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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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 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專案輔導學校學生之受教權益,第一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部)教學正常化諮詢輔導實施計畫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避免專案輔導學校產生併班上課、違反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等情事,並得視專案輔導學校實際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開班授課。 二、第二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若因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而有轉學意願,學校應提供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為維護專案輔導學校學生之受教權益,第一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部)教學正常化諮詢輔導實施計畫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避免專案輔導學校產生併班上課、違反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等情事,並得視專案輔導學校實際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開班授課。 二、第二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若因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而有轉學意願,學校應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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