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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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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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16條規定,職業學校規程由教育部定。關於職業學校的規程,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和規定。目前最新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教育部職業學校設立、辦理及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涵蓋職業學校的設立、辦理和監管等各方面的事項。以下是該辦法中與職業學校規程相關的一些範例: 1. 第三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設立條件,包括教育部的審查和核准程序,以及設立的程序和條件等。 2. 第五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課程規劃和實施要求,包括課程的內容、學分要求、實習和實務要求等。 3. 第六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要求和教師培訓要求,包括師資培訓計劃、教師資格考試和教師執業資格的申請程序等。 4. 第九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學生入學和畢業要求,包括入學標準、入學程序、畢業要求和畢業證書的發放等。 5. 第十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評鑑和監督要求,包括定期評鑑、學校自評和監督管理等。 這些範例顯示了教育部在職業學校法第16條所指定的職業學校規程方面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和要求。作為教育部所定的法規,這些規定是職業學校設立、運營和管理的依據,學校和相關人員應該依照這些規定行事。
- 職業學校規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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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