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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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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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職業學校法第15-2條規定了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事項的辦法。這包括保險的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和義務等。此外,當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另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應該為所轄的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後,這些相關經費將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出這些規定對職業學校的保險和相關事務提供了明確的指示和規範。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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