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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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