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學校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 (市) 設立者,應由縣 (市) 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