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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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 (市) 設立者,應由縣 (市) 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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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7條的規定,設立、變更或停辦職業學校的程序根據由行政區域來區分。如果是由直轄市設立的職業學校,需要經過直轄市政府的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查;如果是由縣(市)設立的職業學校,則需要經過縣(市)政府的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查;而由私人設立的職業學校,則根據私立學校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私立學校的設立程序,包括籌備、申請設立、設立登記等步驟。例如,私立學校在設立時應該準備設校計畫書,該計畫書應提供校舍平面圖、教室面積以及相關設施的標示等信息。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三條,在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私立學校應向該校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進行登記。此外,私立學校應設立董事會並遴選校長,校長在法律上負責管理學校事務並代表董事會執行決議。 因此,根據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職業學校法第7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設立程序,包括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查,以及由私人設立時遵循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設立程序。
- 核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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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