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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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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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8條的規定,職業學校的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教育部有權制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另外,國民中學的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職業學校的教科用書須經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教育部有權訂定申請審定者的資格、申請程序、費用、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的發放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在必要時,教育部可以編定教科用書。 依據教育部公告的《職業訓練學校證照教科用書指定要點》,對於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的審定有具體規定。按照該要點,教科用書審定的申請程序包括申請書的填寫、檔案資料的提交以及審查委員的評審。申請人應詳細說明教科用書的內容、構架和使用對象。審查範圍主要包括教科用書的正確性、內容是否符合課程標準、教學效果和書面附有簡要說明等。最終,教育部將根據審查結果發給或廢止教科用書的審定執照。 舉例來說,假設某職業學校希望使用一本教科書來教授某門科目。該學校將根據教育部公告的要點,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資料。審查委員將對該教科用書進行評審,檢查其內容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課程標準以及教學效果等方面。最終,教育部將根據審查結果發給或廢止教科用書的審定執照。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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