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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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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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8-1條規定,職業學校在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的情況下,需要經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才能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該條細節包括實驗的範圍、申請方式和程序、審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些細節由教育部來制定。根據這項規定,職業學校需要遵守教育部所訂定的相關辦法,在核准的範圍內進行教育實驗。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職業學校法施行細則,職業學校可以申請辦理特殊職業教育實驗計畫。例如,一所職業學校計畫開辦一個新的課程,該課程屬於特殊需求領域,例如自閉症學生的職業準備訓練課程。該學校需要向該地區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申請,說明該課程的目的、內容和預期效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根據相關規定和審議程序,核准該學校辦理該特殊教育實驗計畫。這樣該學校就可以在教育實驗的範圍內辦理這項特殊職業教育課程。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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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