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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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職業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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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8條的規定,私立職業學校在申請立案時,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應有充足的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費用,以及每年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的經常費用。 2.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並存入銀行專戶。 根據此條規定,私立職業學校需要確保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學校的運作和發展。此外,設校基金需要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的金額,並存入銀行專戶。 例如,一所私立職業學校在申請立案時,需要提供有關其充足的設校經費,包括購買所需土地、建造校舍、購買所需的設備等費用的相關文件。同時,該學校需要證明已籌集的設校基金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的金額,並存入指定的銀行專戶。這些文件和資料將被用於申請立案審核程序中,以確保學校滿足相關的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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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