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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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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二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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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第六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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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二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