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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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
- 2.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必要時,教育部得進行查核。
- 3.第一項評量結果辦理績優之學校及其相關人員,教育部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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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10 條,教育部應評量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的績效,學校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教育部若需要,也可以進行查核。對於評量結果為績優的學校及其相關人員,教育部有權給予獎勵。請注意以上回答僅是根據提供的文字資料進行推論和解釋,並未查閱具體相關法規或文件,因此不能保證絕對的正確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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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