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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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各該政府機關之法規規定。
- 2.學校接受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歸屬、管理及運用,按其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適用或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或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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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時,必須符合各該政府機關的相關法規規定。 這意味著在進行產學合作時,如果涉及到政府機關的資金支持、委託或補助,必須遵守該政府機關制定的相關法規規定。 2. 學校接受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歸屬、管理和運用,根據該計畫是否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適用或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和運用辦法的相關規定,或者按照教育部的相關法規進行。 這意味著,對於接受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歸屬、管理和運用將根據該計畫是否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進行規定。相關規定可能是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和運用辦法的規定,或者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法規進行。
- 非名詞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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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