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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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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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2條,學校在進行產學合作時,應以促進知識的累積和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和服務的功能,並對國家的教育和經濟發展有所裨益。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教育部公告) 參考範例:學校可以與企業合作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增加他們的實踐經驗。同時,學校也可以和企業合作進行研究項目,共同開發新產品或解決實際問題。這樣的合作能夠促進知識的交流和創新,對於學校、企業和社會都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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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