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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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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提到了產學合作的定義和範疇。根據該法規,產學合作是指學校和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例如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進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例如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的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以及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針對第1款的研發及其應用事項,舉例來說,校方可以和合作機構進行研究計畫的合作,並進行技術服務、專利申請和技術移轉等活動。這些合作可以是學術界與民間廠商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學術界和政府機關之間的合作。 針對第2款的人才培育事項,例如,校方可以和合作機構一起提供學生和人員的教育、培訓、研習等機會,以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 針對第3款的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這可能包括了學校對其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保護和運用等方面的事項。

  • 專利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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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