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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 一、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之設置及其任務。 二、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三、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及分配。 四、參與產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五、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 六、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2. 前項第五款敏感性科技之範圍,依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敏感科技研究安全管制作業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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