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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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在進行產學合作時應進行整體規劃並訂定相關規定,並且經過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該法條具體規定了以下幾個事項: 1. 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之設置及其任務:學校應設置相應的單位來推動產學合作,並明確該單位的職責和任務。 2. 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學校應制定相關規定,明確合作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管理和運用方式。 3. 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及分配:學校應規定合作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利益歸屬和分配方式。 4. 參與產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學校應制定相應規定,防止參與產學合作的相關人員出現利益衝突情況,並確保相關信息的保密。 5. 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制機制:對於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的領域,學校應制定相應的研究指標和管制機制。 6. 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學校應關注其他與產學合作相關的權益保障、風險控制和應注意事項。 而對於第5款敏感性科技的範圍,則根據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敏感科技研究安全管制作業之法規規定。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相關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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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