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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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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學校名義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或其他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獲得研究發展成果者,應定明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購置圖書、期刊、儀器或設備者,應定明購置物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八、產學合作涉及土地或建物出租利用者,除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公立學校依國有財產法或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應定明收取租金或利用費;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應定明收取租金或利用費。
  2.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應就其推動事項,統籌前項契約事宜,確認契約內容與相關法令相符,並督導履約進度,處理爭端,提供學校師生相關諮詢服務。
  3. 3.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4. 4.產學合作涉及興建建物者,公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校在辦理產學合作時,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契約中確定以下事項: 1. 產學合作的目標和交付項目。 2. 契約當事人應提供的必要經費或其他資源。 3. 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授權的技術或其他事項不會對他人造成侵權,並應確定如果侵權問題發生,學校應負擔的賠償範圍。 4. 如果產學合作獲得研究開發成果,應確定這些成果及其收入的歸屬和運用方式。 5. 如果合作機構需要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的名稱或標章,應確定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和範圍。 6. 如果學校在產學合作中購置圖書、期刊、儀器或設備,應確定購置物和剩餘經費等財產管理和運用方式。 7. 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和保密事項。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本身,其中的範例可以是一份學校和合作機構之間的產學合作契約。根據該契約的內容,可以看到契約中明確確定了產學合作的目標、提供經費及其他資源的責任、侵權風險的負擔、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方式、合作機構使用學校名稱或標章的授權方式,以及購置物和剩餘經費管理等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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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學校名義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