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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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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
  2. 2.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3. 3.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4. 4.學校進行前項第二款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學校在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時,應該成立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的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作為推動單位。校級委員會應該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的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包括督導合作機構的評估和選定、檢核和確認書面契約、評估整個校內實習的成效和監督學生申訴、爭議和意外事件的處理、監督在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的處理、督導制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以及監督實習輔導和訪視的實施,還有其他相關的學生權益保障事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的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則由各學校自行制定,包括全面規劃和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確認合作機構的評估結果和選定、制定書面契約和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和意外事件、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的終止實習、追蹤處理和檢討學生實習輔導和訪視的結果,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生權益保障事項。 根據教育部網站上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規於2010年5月18日修正,最新版本為2018年6月13日的修訂版本。這份法規主要是為了促進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間的合作,推動產學研合作,並確保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News_Content.aspx?n=F83663517727C395&sms=DCBA9BD212A2DBF3&s=2BDA1ED675D406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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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