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
  2. 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3. 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4. 學校進行前項第二款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