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6-1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場所、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與交通及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 2.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1條規定了關於專科以上學校與合作機構進行校外實習的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書面契約之後,方可進行實習。合作機構需要提供學生相關的實務訓練,并與學校指派的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此外,合作機構還需要負責實習前的安全講習、實習場所的安全防護設備配置以及相關安全措施的規劃。而且,合作機構需要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的保險。在產學合作書面契約中,還需要明確實習時間、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的給付、膳宿交通以及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此外,合作機構和實習學生之間發生爭議時,也需要明確協調和處理方式。最後,合作機構和實習學生可以協商訂立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條件和程序。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實習期間學生的權益,確保實習環境的安全和學生能夠得到相關的訓練和經驗。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果實習期間學生在合作機構除了學習訓練以外還參與提供勞務或工作事實的情況下,則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辦理產學合作書面契約。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擔保名詞
- 業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