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場所、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與交通及成績評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2.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