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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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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受評量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及評量結果。 七、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受評量學校。 八、對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由受託機構修正評量結果。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5條,受託機構在辦理評量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原則和程序: 1. 組成評量小組,負責統籌整體評量工作。 2. 制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等相關事項。該計畫需經評量小組通過並獲得主管部門核定,然後在評量開始前的六個月通知學校。 3. 在評量實施前,受託機構應舉辦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學校詳細介紹評量的實施方式。 4. 在評量實施前,受託機構應舉辦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5. 評量結束後,受託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受評量學校。 6. 如果受評量學校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滿意,應在收到評量報告後的十四天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在收到申復後的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如果申復有理由,評量小組應修正評量報告初稿和評量結果。 7. 受託機構應公布評量結果,並將評量報告書送交受評量學校。 8. 如果受評量學校不滿意評量結果,應在結果公布後的一個月內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訴。如果申訴有理由,受託機構應修正評量結果。 9. 參與評量相關人員應對評量工作所獲取的各項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該法條規定了受託機構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時應遵守的相關程序和原則,旨在確保評量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參與評量的相關人員應該遵守保密義務,保護評量相關資訊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20)。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002

  • 申復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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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