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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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對實習課程的評量程序和標準。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學校應該根據前一條所定的評量項目進行實習課程的績效自評,並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教育部備查。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教育部有權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的校務評鑑中進行評估。校務評鑑將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也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進行評量。 對於成為受託機構的要求,第3項條款設定了以下條件: 1. 必須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並且是有關教育宗旨的法人或團體。 2. 擁有專業客觀的評量執行能力,包括足夠的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健全的評量委員遴選和培訓制度、足夠的專(兼)任行政人員和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實習課程的評量具有公正、客觀和可靠性。學校和受託機構都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進行評量,以確保實習課程的品質和效果。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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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