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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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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2. 2.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3. 3.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對實習課程的評量程序和標準。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學校應該根據前一條所定的評量項目進行實習課程的績效自評,並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教育部備查。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教育部有權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的校務評鑑中進行評估。校務評鑑將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也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進行評量。 對於成為受託機構的要求,第3項條款設定了以下條件: 1. 必須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並且是有關教育宗旨的法人或團體。 2. 擁有專業客觀的評量執行能力,包括足夠的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健全的評量委員遴選和培訓制度、足夠的專(兼)任行政人員和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實習課程的評量具有公正、客觀和可靠性。學校和受託機構都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進行評量,以確保實習課程的品質和效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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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