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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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
- 2.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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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量的項目。該條第1項列舉了評量的項目,包括實習機制和實習成效,而其中包含的具體評量項目有: 1. 實習機制: - 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 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 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 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 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2. 實習成效: - 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 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該條第2項則針對校外實習者增加了相關評量項目。這些評量項目包括: 1. 實習機制: -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 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 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2. 實習成效: - 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這些評量項目旨在評估專科以上學校中進行的實習課程的績效,包括課程運作機制、學生的滿意度和實習成果等方面。評量結果將有助於學校改進實習課程並提高實習學生的學習效果和職業發展機會。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2)。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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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