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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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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2條的規定,實習課程是指專科以上學校根據科、系、所、學程的安排所提供的具有學分的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這些課程是針對專業能力進行的實務學習,不包括實驗課程和實作訓練課程。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的解釋,這些實習課程的目的是讓學生能夠實際應用所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與職場需求相關。其中的實習課程通常包含在課程中實習和在職場中實習兩種。 舉例來說,一個大學的電機工程系為了增加學生實務能力,規劃了一門專門針對電子設計的實習課程。在這門課程中,學生需要進行實際的電子設計專案,學習如何設計和製造電子電路板。學生在課程中將學到的理論知識應用於實際的設計過程中,並與導師和業界專家進行實習評量。 這樣的實習課程有助於學生將所學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情境中,同時也能夠提供實際的職場體驗,為學生的未來職業發展做好準備。而該辦法強調了實習課程的職場屬性,確保學生在完成課程後,能夠具備相應的職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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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