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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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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的制定,依法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該條規定賦予教育主管機關權限,制定相關辦法以評量專科以上學校的實習課程績效。這項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實習課程中能夠取得實際的學習成果,並將其納入評量體系中。具體的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的內容,需要參考教育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法規、指引或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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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