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的程序、期間、獎勵金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所公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申請獎勵的程序和期間、獎勵金額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本文所提供的內容中沒有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