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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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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的程序、期間、獎勵金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所公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申請獎勵的程序和期間、獎勵金額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本文所提供的內容中沒有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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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