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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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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2. 2.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法規規定了基金管理會的成員組成和任期,以及機關代表和專家學者的聘任方式。 1.該條第一款指定了管理會的組成,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聘兼,代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目的是希望能夠整合不同部會和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2.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委員的任期和續聘方式。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到期後可以續聘。當機關代表職務變動時,該機關的代表應根據自身的職位變動決定是否繼續擔任委員。在專家學者職位出缺時,也應進行相應的補聘,以確保專業人士的需求和知識的連續性。 這些訊息來自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相關規定,該辦法的最新版本為教育部於2020年11月26日所訂,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可以確定管理會的成員組成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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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