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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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私立大專校院或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協助安置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校及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相關費用。 (四)學生因前三目安置轉學衍生之交通、住宿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之學校財團法人執行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費用,包括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教育部認定之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資遣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墊付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下列支出: (一)積欠學校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離退慰助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額年金。 (二)教育部認定之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 2.前項第三款之墊付,以學校停辦後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者為限;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墊付,學校財團法人應於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 3.本基金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墊付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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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內容如下: 第4條共有三項,針對基金的用途、墊付及受償順序進行規定。 根據第1條,本基金的用途包括補助下列費用: 1. 協助私立大專校院或教育部主管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執行相關費用,以協助安置學生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2. 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的前期費用。 3. 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的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及其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相關費用。 4. 學生因安置轉學引起的交通、住宿或其他相關費用。 此外,第1條也規定了下列費用的墊付: 1. 符合相關規定的學校財團法人執行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的費用,包括學校維持正常運作的費用、教育部認定的解散清算所需費用、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資遣或其他相關費用。 2. 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的前期費用。 3. 已停辦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的支出,包括積欠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離退慰助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額年金,以及教育部認定的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第4條中還規定了管理、總務及其他相關支出。 根據第2條規定,前述第3款之墊付僅限於學校停辦後該學校的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被命令解散;而前述第2款和第3款的墊付款項,該學校的財團法人應在清算完成之前將其繳還本基金。 最後,根據第3條規定,根據第1款和第3款墊付的款項在受償順序上優先於普通債權和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這些解釋是根據上述法規的文字內容所得出的,其中第4條的解釋依據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資遣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優先債權名詞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3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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