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2 條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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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2條的規定,當學校法人進行清算時,應優先將其積欠教職員工的薪資、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以及基金所墊付的款項償還給教職員工,優先於普通債權和無擔保的優先債權。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如下: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 有關學校法人清算的相關法規 (可能包括公司法、債權清算法等) 請注意,由於參考資料的缺失,我們無法提供更加具體的解釋或範例。建議您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以獲得更準確和詳細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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