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2條的規定,當學校法人進行清算時,應優先將其積欠教職員工的薪資、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以及基金所墊付的款項償還給教職員工,優先於普通債權和無擔保的優先債權。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如下: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 有關學校法人清算的相關法規 (可能包括公司法、債權清算法等) 請注意,由於參考資料的缺失,我們無法提供更加具體的解釋或範例。建議您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以獲得更準確和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立法理由為維持本基金之額度並保障教職員工之權益,明定學校法人於清算時,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及超額年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應負擔之退撫儲金、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負擔或給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退休與離職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受償順序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 法人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上開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優先債權名詞
為維持本基金之額度並保障教職員工之權益,明定學校法人於清算時,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及超額年金、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應負擔之退撫儲金、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負擔或給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資遣、退休與離職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受償順序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