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3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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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內容,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規定,當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並將賸餘財產捐贈給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時,受贈的土地應該追加支付相應的土地增值稅,並由受贈該土地的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在接收土地時支付。 參考資料: 根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的相關規定,私立學校解散時,其剩餘財產的歸屬應根據捐贈章程或董事會的決議。如果捐贈章程或董事會決議規定將賸餘財產捐贈給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則受贈的土地應將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支付給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之參考資料暫未提供,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的內容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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