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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4 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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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24 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在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可以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申請,則需要依照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最新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學校改革,讓學校有更多的選擇權,可以進行改制、合併或停辦後轉型。例如,一所私立高中在公告停辦之後,可以申請改制為職業學校,或者與另一所學校合併形成新的學校法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申請,將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條文的處理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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