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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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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