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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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部(指教育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有權向各學校蒐集與辦學相關之校務資料,以供評鑑之需要。這意味著教保相關系科的評鑑機構可以向學校收集必要的校務資料,以進行評鑑工作。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評鑑機構能夠獲取充分的資訊來評估學校的辦學狀況。這樣的資料收集可能包括學校的課程設計、教學資源、教學成果、學術研究活動、師資素質等方面的資訊。評鑑機構可以根據這些資料評估學校的辦學品質,並提供改善建議和意見。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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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