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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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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保員培育評鑑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2. 2.教保員培育評鑑與幼兒園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併同辦理者,不分別評定評鑑結果。
  3. 3.第三條第三項之新設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訪視,僅提供辦學建議。
  4. 4.經本部核定為停招或停辦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本部得調整評鑑實施與結果公告之方式。
  5. 5.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其改進結果,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6. 6.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核定、調整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部(指教育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有權向各學校蒐集與辦學相關之校務資料,以供評鑑之需要。這意味著教保相關系科的評鑑機構可以向學校收集必要的校務資料,以進行評鑑工作。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評鑑機構能夠獲取充分的資訊來評估學校的辦學狀況。這樣的資料收集可能包括學校的課程設計、教學資源、教學成果、學術研究活動、師資素質等方面的資訊。評鑑機構可以根據這些資料評估學校的辦學品質,並提供改善建議和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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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保員培育評鑑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