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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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建立完善之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以下簡稱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事務: 一、研究及規劃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 二、建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指標。 三、建置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委員人才庫。 四、規劃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委員培訓課程,並辦理評鑑委員培訓。 五、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
- 2.前項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為之,並由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擬訂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
- 3.第一項所稱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指經本部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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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2條的規定,教育部擔負著規劃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的責任。這包括研究和規劃評鑑制度、建立評鑑指標、建立評鑑委員人才庫、設計評鑑委員培訓課程,以及處理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的事項。 根據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教育部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來規劃評鑑事務。委託學術團體或評鑑機構擬定工作計畫後,需要提交給教育部核定。 根據辦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的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是指經教育部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的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的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等。 以上資料是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修訂而來,政府機關網站上有提供這份辦法的最新版本,可供查閱。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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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