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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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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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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資培育法第一條規定,此法旨在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以確保教師的供應與專業能力。這是為了解決教師人力需求和提升教師專業的特定法律。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師資培育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教師的培訓和教育。這有助於培養優秀的教師和提高教育水平。

立法沿革 4

(0681106 制定)

師範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培養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

立法理由一、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揭櫫我國教育文化之總目標,師範教育為教育文化之一部分,故援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草案之例,引為師範教育宗旨之依據。   二、師範教育之宗旨,要在培養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至「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將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社會教育工作人員等在內。   三、教育學科為師範校院課程中重要部分,是以師範校院除從事教育學科之教學外並可對教育學術作深入之研究。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資培育,以培養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

立法理由「師範教育」修正為「師資培育」,並刪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等字。

(0910620 全文修正)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師資培育法之立法意旨在培育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師資。其他教育專業人員,因其資格與任用均與教師之資格與任用方式並不相同,其人才之養成與在職進修自應回歸各該法令,又原條文列有該類人才之培育 ,亦與法案名稱名實不符,是以刪除是類人員培育之有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文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含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小學。

(1060526 全文修正)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1106 制定)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揭櫫我國教育文化之總目標,師範教育為教育文化之一部分,故援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草案之例,引為師範教育宗旨之依據。   二、師範教育之宗旨,要在培養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至「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將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社會教育工作人員等在內。   三、教育學科為師範校院課程中重要部分,是以師範校院除從事教育學科之教學外並可對教育學術作深入之研究。

(0830118 全文修正)

「師範教育」修正為「師資培育」,並刪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等字。

(0910620 全文修正)

一、師資培育法之立法意旨在培育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師資。其他教育專業人員,因其資格與任用均與教師之資格與任用方式並不相同,其人才之養成與在職進修自應回歸各該法令,又原條文列有該類人才之培育 ,亦與法案名稱名實不符,是以刪除是類人員培育之有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文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含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小學。

(1060526 全文修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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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資培育法第 1 條規定:「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資培育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師資培育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