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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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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條所稱「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係指從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及社會教育等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法第一條所謂的「其他教育專業人員」指的是從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及社會教育等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可能包括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和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例如,在學校裡,這些人可能是校務行政人員,負責各種行政工作,像是學生事務、招生事務等。在教育行政機關裡,這些人可能是各個部門的行政人員,協助處理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在社會教育機構方面,這些人可能是負責規劃和執行各種社會教育活動的專業人員。

  • 第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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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一條所稱「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係指從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及社會教育等工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