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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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之行政組織,校 (院) 長、教師、職員之任用,及其他有關學校行政事項,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由各校、院擬訂,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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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的行政組織、教師、職員的任用,以及其他學校行政事項,如果本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則依照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這條規定意味著,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在行政組織、教師、職員的任用,以及其他學校行政事項上的規定,如果在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中找不到明確的規定,則需要參考其他法令,如大學法和專科學校法等。 至於組織規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需要自行擬訂並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備。 這裡所提到的參考資料是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並且進一步說明了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該如何遵循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 行政組織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專科學校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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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