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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之行政組織,校 (院) 長、教師、職員之任用,及其他有關學校行政事項,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由各校、院擬訂,函報或層報教育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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