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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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的規定,師範校院在視察各省市的中小學各學科師資需求後,應該制定相應的招生名額,並將其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定。這條規定確定了師範校院招生數量的程序和依據。 參考資料: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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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