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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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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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的學生入學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曾在公、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2. 經過入學試驗合格。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的學生有高中程度或同等學力,並通過入學試驗以確保他們具備相應的學術能力和專業知識。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學生曾在公立高中畢業並在師範大學的入學試驗中經過合格,那麼他就符合師範大學的入學資格要求,可以申請入學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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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