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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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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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可以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但應限於服務期滿,並經過轉學試驗及格的人。關於該條的具體辦法,應由教育部來制定。 參考資料: -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最新修正日期: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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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