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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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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可以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但應限於服務期滿,並經過轉學試驗及格的人。關於該條的具體辦法,應由教育部來制定。 參考資料: -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最新修正日期: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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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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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