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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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