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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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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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第9條針對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的申請人進行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標準。根據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的規定,具有教師資格且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的人員,在該辦法施行前十年內可以根據施行前的法令進行登記。此外,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一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具有不同資格的人員可以分別申請國民中學各學科教師的登記。具體規定包括畢業於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的人員,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的人員等。相關參考資料包括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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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