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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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 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 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 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師資類科。 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明顯不符。 六、申請表所填列學分數不足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規定之學分數。 七、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於發文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 2.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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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條文,涉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8條,以下是逐條的釋義: 1.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不受理之決定: - 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申請人的國外學歷不符合採認標準,因此不能被受理。 - 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申請人的學歷和學分來自未依相關法規立案的國內學校,因此不能被受理。 - 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申請人修習的普通課程不符合大學所訂定的要求,因此不能被受理。 - 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師資類科:申請人所申請的類科不是國內學校現有的師資類科,因此不能被受理。 - 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明顯不符:申請人所填寫的學科與申請認定的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科目明顯不符,因此不能被受理。 - 六、申請表所填列學分數不足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規定之學分數:申請人所填寫的學分數不符合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的規定學分數,因此不能被受理。 - 七、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於發文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不完整,審查小組通知申請人在十天內補正,但申請人屆期未補正,因此不能被受理。 2.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認定小組審查確定,除不受理其申請外,如有違法情事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辦理之。 - 如果申請人的文件資料被認定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有抄襲、剽竊等情事,審查小組確定後,該申請不受理。如果有違法情事,則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釋義,可以了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第8條的內容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抄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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