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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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經認定之結果,僅缺分學科、分領域或分群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學分證明。
- 2.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學分證明後,得檢具修畢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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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具有「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並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的人可以申請認定為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標準。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符合這個標準的人,可以按照辦法施行前的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教師資格,而不需要按照現行的「初檢、實習、複檢」方式取得教師資格。 因此,持有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並修滿教育學分者,可以申請認定為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標準。擁有這個認定後,可以根據法規進行教師資格的登記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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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