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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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十分之一,專門課程不得超過認定學分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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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