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高級中學法第 15 條規定,高級中學應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並由校長遴選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擔任委員。此外,輔導工作委員會應置有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並聘兼主任輔導教師。此外,委員會也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的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兼任委員。 在這條法條的情境下,可以引用教育部相關文件,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對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設置和職權的規定來作為範例。另外,也可以舉報告《調查小組認可具態度消極情事的情形》作為與輔導工作委員會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