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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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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4條的規定,高級中學如果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可以置部主任或科主任,並由校長從專任教師中聘兼擔任。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的順利運作,並提供更好的教學管理。這些部主任或科主任的職位可以由校長依法令進行聘兼,並確保他們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舉例如下:一所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該校校長依據高級中學法第14條的規定,聘兼一名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專任教師擔任該部的主任,以確保國民中學部的順利運作和學生的學習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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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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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第 14 條規定:「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