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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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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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14條的規定,高級中學如果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可以置部主任或科主任,並由校長從專任教師中聘兼擔任。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的順利運作,並提供更好的教學管理。這些部主任或科主任的職位可以由校長依法令進行聘兼,並確保他們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舉例如下:一所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該校校長依據高級中學法第14條的規定,聘兼一名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專任教師擔任該部的主任,以確保國民中學部的順利運作和學生的學習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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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